郊区库房长期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 号机渔船(登记号码 字第 号,船舶检查簿号码 字第 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标的船舶具体信息如下:
船名: ;船旗国: ;建造时间: ;船级: ;登记港: ;登记号: ;载重量: 吨(包括货物和燃料以及不超过 吨的淡水和物料);夏季海水干舷: 米;散装舱容: 立方米;包装舱容: 立方米;船舶吨位: 总吨/总登记吨;在良好天气条件下,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风级 级,船舶满载航速大约为: 节,此时耗油量大约为: 公吨(燃油)。
第二条 本租赁期间议定自 起至 止,满 年间为限。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承租方希望继续承租,须在租期届满 个星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续约。
第三条 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在交/还船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负费用指定各自的验船师,分别在船舶到指定交船港,联合进行交/还船检验以便确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每次检验后都应共同出具一份联合检验报告并由双方检验师签字。如果双方检验师不能达成合议,则各自有权出具一份检验报告,陈述有关事项。
如果一方未能参加检验并且未能在联合检验报告上签字,则该方仍然应当受制于另一方在报告中所记录的数据。
第五条 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 甲方应于向乙方交付标的船舶前,为该船舶、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向声誉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保证该保险于本合同租赁期间内维持有效。甲方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渔船保险、船舶修理险、油污损害保险等,保险金额不应该少于 (大写: 元整)。
第七条 船舶租赁期间,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得有异议。船长及船员的佣金及生活需要,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因乙方过错诸如保管不善或所雇佣船员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船舶受损,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和维修期间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减少租金;若船舶无法修复,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第九条 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十条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租赁标的船舶的使用范围为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法规,绝不得用于走私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甲方按照合同剩余期限租金总额的 %支付乙方相关补偿金,租赁合同因此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乙方预付的超额租金甲方应全数返还。
第十四条 在出租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承租方拖欠租金,应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所拖欠租金之 %的滞纳金。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 日的,出租方有权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船舶。
第十五条 若出租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船,应提前 日通知承租方,超过 日仍无法交船,出租方应该按照每日租金 %支付承租方违约金;出租方延期交付标的船舶超过 日的,承租方有权通知出租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出租方支付本条款所规定违约金的义务。
第十六条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引致的损失。
第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某纠纷未能于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 天内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此纠纷提交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予以解决。在纠纷尚未解决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之义务,除非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
第十 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 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九条 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于双方签订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郊区库房长期租赁合同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现就闲置场地租赁事宜,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团城__东,南__北的闲置场地约亩。甲方不得干涉。
二、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若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本协议签订前。有关场地的及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负责。
四、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五、租赁到期后若甲方继续对外租赁,乙方优先承租。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郊区库房长期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明确汽车租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合同形式,标的,期限及租金
第三条 本合同为汽车租赁合同,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承租车辆所需的资信证明,交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的车辆。
第四条 乙方因生产生活需要,向甲方租赁_________________型号(手挡/自档)的租赁车壹辆。该车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本车规定使用(汽油/柴油)_____以上。具体车辆状况和随车设施详见《租赁车辆交接单》。
第五条 租赁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准驾车类别与租赁车辆相符。
第六条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时止,合同有效期为___个月。租赁期以天(24小时为一天)为计量单位,计时间不足7天(含7天)的按半月计算,超过7天的按一月计算。租赁计算的起止时间以《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如双方无异议,此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_____月。
第七条
1,甲乙双方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月租金为人民币(“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_________元(含税/不含税)。支付方式为_____付。
2,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车辆时,每___不得超过_____公里,超出部分甲方按每一公里¥ ____元收取费用。
3,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为¥ 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该风险保证金仅作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损害甲方利益的保证,其返还方式为:在租赁期满之时,甲方未发现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不计利息返还¥ _____元。违章曝光押金于租赁期满后15日内,甲方未发现乙方因交通违章曝光的,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第 租金和相关费用结算的基本币种为人民币。如结算时使用其他币种的。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日的挂牌汇率换算为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车辆交接
第九条 车辆交接须在甲方指定的营业地点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车辆租赁时,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并将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
和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了解掌握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主要事项,并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随车设施完好的责任。在车辆交接时,甲乙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及随车证件,如实填写《租赁车辆交接单》交接完毕签字确认。
第四章 违章曝光,交通事故及保险
第十一条 由于乙方原因致租赁车辆被交通等管理部门暂扣给予违章曝光和扣押证件罚款等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租赁车辆交通违章曝光后甲方应主动通知乙方,协同乙方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证照遗失等,乙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 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的损失。甲方得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案,积极协助乙方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应办理租赁车辆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和国家强制性保险。乙方如需甲方投保租赁车辆相关的其他险种,应承担该险种的费用,甲方负责办理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前款保险手续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责任租赁车辆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
1 由于承租方责任导致的理赔行为,需负担车辆实际损失1500元(含)以内(购买不计免赔险后除外)、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及由此产生的第二年保费上浮的部分(本年度保费的10%);
2 加速车辆折旧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按照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总数的20%作为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仅适用于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的总数大于五千元时)。
3 由于承租方(酒驾、醉驾、毒驾)等危险方式驾驶造成的第三方和甲方的全部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或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
2 存在下列情况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A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B 乙方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
C 乙方擅自赠予,转让,转租,质押租赁车辆以及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D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了解租赁承包车辆的状况及使用情况。
4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随车证照齐全有效的租赁车辆。 5 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6 及时答复乙方提出车辆使用维护方面的技术性等问题。
7 负责对租赁车辆在北京主城区范围(五环)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进行救济。
8 协助乙方处理发生在租赁期间的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负责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
9 负责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进行必要的投保。
10 负责车辆的正常保养和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 办理租赁手续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3 乙方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4 租赁期间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事故的,须到甲方制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不得擅自维修或到非甲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由于任意一方责任造成的机件故障,损坏的,修理费由任意一方承担。
5 妥善保管车辆的证件牌照等,定期检查机油刹车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定期检查车辆设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6 租赁车辆如需添加油品,必须使用该车辆生产厂家允许使用的油品。
7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上的设备仪器和零件,乙方必须保留租赁车辆的甲方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涂改和破坏。
8 乙方不得擅自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车辆以及有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9 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一下活动:用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它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超载人和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腐蚀物品,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运输管理规定。
10 不准将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准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1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超过72小时。
12 车辆发生紧急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1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配合甲方维护保养。
14 乙方还车时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经检验有刮擦碰撞等情况的,应按修理行业收费标准赔偿损失,并承担甲方在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和租赁车辆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第十六条5、6、9、10款规定的,经乙方提示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十七条2,4,7,8,9,10,11款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同期内的剩余所有租金,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回并不承担因收车对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者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和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附加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