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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完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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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是指承包商基本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移交给雇主接收前的交工验收。不是国家或业主对整个项目的验收。基本完成是指不一定要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有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项目,经工程师批准,可待验收后在保修期中去完成。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了下列条件,并经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即可向雇主和工程师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并附上完工资料:

(l)除工程师同意可列入保修期完成的项目外,已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项目。

(2)已按合同规定备齐了完工资料,包括:①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②已完工程(含工程设备〉清单;③永久工程完工图;④列入保修期完成的项目清单;⑤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⑥施工期观测资料;⑦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等。

(3)已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项目清单和未修复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2.工程师审核

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者提请雇主进行工程验收或者通知承包商在验收前尚应完成的工作和对申请报告的异议,承包商应在完成工作后或修改报告后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3.完工验收和移交证书

雇主在接到工程师提请进行工程验收的通知后,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或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

移交证书上应注明由雇主、承包商、工程师协商核定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是计算承包商完工工期的依据,也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照管工程的责任即应由雇主承担,且在此后14天内或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业主应将保留金总额的50%退还承包商。

4.分阶段验收和施工期运行

水利水电工程中分阶段验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全部工程验收前,某些单位工程,如船闸、隧洞等已完工,经雇主同意可先行单独进行验收,通过后颁发单位工程移交证书,由雇主先接管该单位工程。第二种情况是雇主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成的工程,如大坝工程达到某一特定高程可以满足初期发电时,可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以满足初期发电要求.验收通过应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工程未完成部分仍由承包商继续施工。对通过验收的部分工程由于在施工期运行而使承包商增加了修复缺陷的费用,雇主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5.雇主拖延验收

如雇主在收到承包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通过后无故不颁发移交证书,则雇主应从承包商发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或者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承担照管工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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