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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死亡后供养亲属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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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和申请抚恤金的条件。根据规定,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抚恤金,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满足要求等。同时,规定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况,以及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核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责任部门。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明确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和申请抚恤金的条件。根据规定,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抚恤金,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抚恤金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五章 社 会 优 待 第五十六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五章 社 会 优 待 第五十四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第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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