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误区:
1.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
2.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3.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一、技术股如何分配股权
技术股分配股权比例按照该公司章程确定。
如果投资者想投资干股,需要与公司协商干股与利润的比例。根据相关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一、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如下: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8、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方式: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