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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医疗事故怎么取证

来源:鹏顺教育

医疗事故的取证方式有:

1、收集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

3、对有关物证适用专门技术或者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等。

怀疑是医疗事故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患者可以要求复印其病历资料或者检验血液、药品等实物;

2、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怀疑医疗事故取证可以收集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对有关物证适用专门技术或者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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