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就不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应该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