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票种
1、专用
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普通(含电子普通)
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
3、机动车销售统一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
4、货物运输业专用
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一致.
一、不能领购使用专用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
(3)借用他人专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