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依法向提出诉讼,请求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一般应该去被告所在地起诉,如果符合特殊要求可以异地起诉。即向人民提交起诉书,被告人原告人信息,相关证据资料等,等待受理立案,排期开庭。《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撤诉一定要去吗?
撤诉法律规定: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撤诉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须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已向提起诉讼,但没有被告联系电话
起诉后一直联系不上对方处理方式如下:1、如果起诉至联系不到对方的,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对方诉讼信息、开庭时间等;2、如果开庭后,对方没有到庭的,人民会通过传票传唤对方,若是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作缺席判决。起诉需要什么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作为被告,认为被告主体错误地向提交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过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被告错误的解决方法:民事诉讼中被告错误的,人民应当要求由原告进行被告信息的补正,原告不补正的,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明确,否则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诉讼书已经提交给,但没有被告的联系电话
起诉后一直联系不上对方处理方式如下:1、如果起诉至联系不到对方的,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对方诉讼信息、开庭时间等;2、如果开庭后,对方没有到庭的,人民会通过传票传唤对方,若是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作缺席判决。起诉需要什么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已向提交了诉讼书,但是没有被告联系电话?
起诉后一直联系不上对方处理方式如下:1、如果起诉至联系不到对方的,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对方诉讼信息、开庭时间等;2、如果开庭后,对方没有到庭的,人民会通过传票传唤对方,若是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作缺席判决。起诉需要什么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该内容由 程振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