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用章盖错了,一般不可以重新盖新的。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号码顺序填开;
(二)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四)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五)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时须加盖专用章。当专用章盖错了,必须作废,重开,然后再加盖正确的印章。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通常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处理。
另外若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