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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任职回避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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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任职回避规定是人民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的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包括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

上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鉴于目前系统员有聘任制员和行政编员两种,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行政编员。因此,原则上行政编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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