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小餐馆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店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去当地税务机关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开具有哪些注意事项:(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领购簿。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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