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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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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是这样的,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发给。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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